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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1 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內容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

相關法律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