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1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