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