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