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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5 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內容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