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7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12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