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交通通用|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