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交通通用|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