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4 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5

內容

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發生真菌、細菌、病毒、線蟲或其他植物病原等特定疫病疫區卸貨轉運者,應於輸出前予以適當包裝或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方式輸入,不得直接與其他貨物接觸。

相關法律條文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