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 8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8-23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