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9-08-23
📋
條文摘要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
📝 內容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