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8-23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