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1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05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