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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13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05

內容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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