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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內容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商品,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商品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四、風險預告書。 五、商品簡介。 六、作業準則。 七、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服務,應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辦理: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提供本項服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授權準則。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商品,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並應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該項商品。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服務,應於開辦該項服務後一週內為之,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