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 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 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 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 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