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7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9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其證照費。 前項補正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