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09
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由「」字正方形及自檢許可字號組成,「」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自檢許可字號與「」字在同一面時,應位於「」字正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