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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5-0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

📝 內容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度量衡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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