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6
本辦法所定燃料,除須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標準)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販賣及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