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6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