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9-06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