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6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