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6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