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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第 13 條

稅籍登記規則|第 1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08

內容

營業人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稅籍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資訊: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註冊號碼。 四、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報稅之代理人資訊: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二)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六、銀行帳戶資訊。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經營業人同意,各項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通知。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前項審核通知應向代理人為之。但主管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營業人。

相關法律條文 - 稅籍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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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