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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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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原子能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7-2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應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或...

📝 內容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應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或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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