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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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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
📝 內容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