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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原子能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7-2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

📝 內容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
二、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核子保防物料之種類及其數量。
四、核子保防物料之運作地點。
五、預估持有核子保防物料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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