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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5 條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7-25

內容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 二、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核子保防物料之種類及其數量。 四、核子保防物料之運作地點。 五、預估持有核子保防物料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