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Nuclear Safeguards|第 5 條|原子能|Peraturan|Berkuat Kuasa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Terakhir Dipinda: 2019-07-25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 二、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核子保防物料之種類及其數量。 四、核子保防物料之運作地點。 五、預估持有核子保防物料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