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Nuclear Safeguards|第 6 條|原子能|Peraturan|Berlaku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Terakhir Diubah: 2019-07-25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