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8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7-25
經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核子保防設施上月之核子保防物料異動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