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1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7-25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