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2 條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17

內容

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 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相關之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涉及總目標改變、申設面積、時程調整達計畫面積或計畫時程之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二項申請計畫變更僅涉及第五條第四款貨櫃(物)控管規劃、第五款管制規劃、第六款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或第七條第三款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者,應檢具變更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申請人為管理機關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項、第四項申請變更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機關意見。

相關法律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