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