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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 49-1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49-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內容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罰則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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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緝私條例-第 48 條(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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