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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4 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30

內容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動車輛由該機動車輛製造廠指定代理人、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三、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 (一)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 (三)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四、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動車輛,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五、個人進口國外機動車輛,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相關法律條文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