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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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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1-30
📋 條文摘要

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並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

📝 內容

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並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測試之檢驗測定機構,應配合建置檢測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系統,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查核。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於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等相關費用,由檢驗測定機構負擔。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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