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and Replacement of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and Sample Testing for New Vehicle Model Noise Inspections|第 4 條|大氣環境|規制|施行中
環境部|v1.0
最終改正: 2024-01-30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動車輛由該機動車輛製造廠指定代理人、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三、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 (一)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 (三)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四、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動車輛,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五、個人進口國外機動車輛,由所有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