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8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30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