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10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30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