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16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