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