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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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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
📝 內容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