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