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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