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0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膠羽池之規定如下: 一、經加藥混合之原水,應經膠羽池,藉速度差使膠羽形成增大。 二、原則應為鋼筋混凝土造,並應儘量與混合池、沉澱池相連,必要時,得同為一池。 三、進口與出口之配置應適當,以避免短流。 四、膠羽池應設排水設備。 五、膠羽池應設照明設備,以供隨時觀察膠 凝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