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1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