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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2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處理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三千濁度單位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處理。 二、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 三、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 四、池面應設具有堰或孔口之出水槽,使原水在池內均勻分布。 五、應設有連續或自動操作之排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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