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3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快濾池之規定如下: 一、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先經適當之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四、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五、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 六、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可使用清水或混合空氣使用,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