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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4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4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慢濾池之規定如下: 一、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二十濁度單位,最高以不超過五十濁度單位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公升三毫克以下。 二、地面水有較高濁度、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數應在二池以上,使用進行刮砂及補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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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4 條(第 64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5 條(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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