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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5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5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清水池之規定如下: 一、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場之操作方式決定。 二、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三、應設覆蓋及防止外界污染之構造。 四、應避免與未經過處理之水池共用一牆相鄰接。 五、建築在地下水位高之地點時,應防止浮起現象。 六、最高水位應有適當之出水高度,並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管。溢流管不得直接與排污水管相接。 七、應在池底最低處設充分之排水管。其排放口不得浸在污水中,無法自然排水之清水池,應採用抽水機排水。 八、應設通風設備,其大小依清水池之最大進出水量計算,開口應套以細目網,並能防污雨水之侵入。 九、應在操作方便之處設水位計,必要時並應裝設高低水位之指示燈及警報設備。 十、應裝設繞流管,其大小與進出水管相同。 十一、進水管、出水管、繞流管及其他水管均需設置制水閥或制水閘門,制水閥以設在池外為準。 十二、裝設在池牆上之管件不得漏水,池牆外側並應裝設可撓性接頭。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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