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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7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7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為氧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質等,應有適當處理設備;處理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 前項處理方式,如使用氣曝不經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並應考慮防止昆蟲及藻類之生長及污染。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3 條(第 63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4 條(第 64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5 條(第 65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6 條(第 66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7 條(第 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