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78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除鐵錳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氧化。 二、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三、加藥、膠凝、沉澱、過濾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寡及其型態而定。 四、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