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0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處理場內一般配管之規定如下: 一、場內主要設備間,應採取最短之連接管渠,必要時並應設置繞流管,以防部分設備停用時影響全場之操作。 二、未完成處理之水,不得與清水相連接。 三、濾水與清水之繞流管應儘量設置排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