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4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4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配水方式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規模、特性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方式或浮動方式,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高地,如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法供水時,可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其他部分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2 條(第 82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3 條(第 83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5 條(第 85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6 條(第 86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7 條(第 8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