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7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下: 一、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地基上,其基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建築在地基不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其基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礎上,支柱上之支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體。